多米尼克投资移民计划起始于1993年,该计划要求申请人作出政府认可的投资,为多米尼克的经济做出贡献。该类投资可使得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获得多米尼克公民身份。
有关多米尼克投资移民计划的规定体现于《多米尼克宪法》第101条和《多米尼克移民法案》第8条和第20(1)条。政府通过内阁决议的方式决定哪些投资金额及项目符合“实质投资”标准并合乎投资移民计划资格。
当根据多米尼克投资移民计划取得公民身份时,申请人及其家人享有全面公民待遇。作为多米尼克公民,申请人及其家人将获发护照。
多米尼克公民可于该国及加勒比共同体成员国内居住,无时间限制。而且,联邦公民无税务负担,即使居住在多米尼克境内,亦无直接税赋。
作为英联邦成员国居民,可享有英国某些最惠国条约待遇。
- 申请人及其所有符合资格的家庭成员可终身享有公民身份;
- 允许拥有双重国籍,不要求申请人告之原本国籍;
- 申请人及所有符合资格的家庭成员可获得永久居民及工作的权利;
- 在多米尼克境内享有完全居住及工作的权利;
- 多米尼克不对公民在国外的收入,资本增值,受赠,财产及遗产等征税。